損害賠償113年度彰小調字第58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小調字第583號
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1,345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