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彰簡字第31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簡字第312號
原 告 王棟材
王東泗
王福財
王建昇
王上明
王怡鈞
田雪娥
王同義
王思樺
王嘉揚
王嘉榮
葉美雲
王大偉
王詠輝
王若倩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
陳奕安律師
被 告 梁志如
被 告 財團法人切膚之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
法定代理人 陳穆寬
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
複代理人 陳軒逸律師
陳銘傑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原定於民國114
年9月19日下午5時許在第23法庭宣判。茲因該事件案情繁雜,且
先前新受理者與宣判者多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,變
更為於114年10月9日下午5時許在第23法庭宣判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明慧
113年度彰簡字第312號
原 告 王棟材
王東泗
王福財
王建昇
王上明
王怡鈞
田雪娥
王同義
王思樺
王嘉揚
王嘉榮
葉美雲
王大偉
王詠輝
王若倩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
陳奕安律師
被 告 梁志如
被 告 財團法人切膚之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
法定代理人 陳穆寬
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
複代理人 陳軒逸律師
陳銘傑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原定於民國114
年9月19日下午5時許在第23法庭宣判。茲因該事件案情繁雜,且
先前新受理者與宣判者多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,變
更為於114年10月9日下午5時許在第23法庭宣判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