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彰簡字第33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簡字第336號
上 訴 人 黃文志

被 上訴人 黃文煙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8
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
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復提起上訴,有應繳
而未繳裁判費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
期間內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
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前揭規定,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
,亦有準用,此觀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自明。
二、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,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具狀提起上訴
,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前經本院於113年11月25日以113年
度彰簡字第336號民事裁定,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
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,410元該裁定於113年12年
8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。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
應認上訴不合法,爰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第1
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元(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,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
規定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