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彰簡字第52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簡字第52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徐耀均 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巷00號 被 上
訴 人
即 原 告 徐渢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
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
益為新臺幣(下同)40萬8,75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295元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蔡亦鈞
113年度彰簡字第52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徐耀均 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巷00號 被 上
訴 人
即 原 告 徐渢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
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
益為新臺幣(下同)40萬8,75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295元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蔡亦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