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彰簡字第57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簡字第570號
原 告 王婉茹
被 告 張家榜
訴訟代理人 蔡明儒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5日上午10時許,在
本院彰簡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
因認有進行爭點整理之必要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前揭規
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清秀
113年度彰簡字第570號
原 告 王婉茹
被 告 張家榜
訴訟代理人 蔡明儒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5日上午10時許,在
本院彰簡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
因認有進行爭點整理之必要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前揭規
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清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