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彰簡字第60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簡字第607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
複 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
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
被 告 LE THE HUYNH(中文姓名:黎世黃)

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因原告提出證據,有調查之必要,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
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