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彰簡字第60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簡字第607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
複 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
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
被 告 LE THE HUYNH(中文姓名:黎世黃)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原告提出證據,有調查之必要,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嘉賢
113年度彰簡字第607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
複 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
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
被 告 LE THE HUYNH(中文姓名:黎世黃)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原告提出證據,有調查之必要,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