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彰簡字第61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簡字第61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廖昱婷
指定送達處所:雲林縣○○鎮○○○路00○0號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蔡育瑛
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吳郁真
李文瑜
兼上一人之
訴訟代理人 沈伯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
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,345元,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其次,以一訴主張
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
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
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,又上訴不合程
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
上訴程序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
判費,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,爰定期命上訴人依上訴範圍
繳納裁判費。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,是核上訴人之
上訴利益,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,又
其上訴先位聲明係請求:㈠原判決廢棄。㈡被上訴人連帶給付
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30萬1,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;備位上
訴聲明一則請求:㈠原判決廢棄。㈡被上訴人蔡育瑛給付上訴
人30萬1,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;備位上訴聲明二則請求:㈠
原判決廢棄。㈡被上訴人沈伯俞給付上訴人30萬1,000元及法
定遲延利息。是依前開規定,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0萬
1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345元,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趙世明
113年度彰簡字第61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廖昱婷
指定送達處所:雲林縣○○鎮○○○路00○0號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蔡育瑛
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吳郁真
李文瑜
兼上一人之
訴訟代理人 沈伯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
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,345元,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其次,以一訴主張
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
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
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,又上訴不合程
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
上訴程序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
判費,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,爰定期命上訴人依上訴範圍
繳納裁判費。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,是核上訴人之
上訴利益,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,又
其上訴先位聲明係請求:㈠原判決廢棄。㈡被上訴人連帶給付
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30萬1,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;備位上
訴聲明一則請求:㈠原判決廢棄。㈡被上訴人蔡育瑛給付上訴
人30萬1,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;備位上訴聲明二則請求:㈠
原判決廢棄。㈡被上訴人沈伯俞給付上訴人30萬1,000元及法
定遲延利息。是依前開規定,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0萬
1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345元,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