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彰簡字第63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簡字第630號
原 告 金蘭園藝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
訴訟代理人 李彥華律師
被 告 施新安

訴訟代理人 胡世勳
被 告 安信交通事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雅雄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李宏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所
為之第一審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安信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
代理人「林雅雅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林雅雄」。
  理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
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