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彰簡字第8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簡字第8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新統聯環保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竣笙
訴訟代理人 張晉銘
送達代收人 陳昱佳
被 上訴 人
即 原 告 高雅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
114年4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
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18萬9,17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4萬68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請併依
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,並應依對造人數提
出繕本到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嘉賢
113年度彰簡字第8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新統聯環保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竣笙
訴訟代理人 張晉銘
送達代收人 陳昱佳
被 上訴 人
即 原 告 高雅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
114年4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
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18萬9,17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4萬68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請併依
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,並應依對造人數提
出繕本到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