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彰補字第117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彰補字第1173號
原 告 甲○○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
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丙○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
所;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
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
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
項第1款前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「
丙○○」為被告,然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,亦未
陳明身分證字號、出生年月日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,致本
件起訴對象尚難認特定,經本院調得交通事故處理資料,亦
查無肇事車輛駕駛之人別資料,原告應陳報其身分證字號及
住居所等人別資料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丙○○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
三、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,提出補正狀(補正被告之正
確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現在住居所、請求之法律依
據)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,以利
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