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彰補字第122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補字第1221號
原 告 賴春英
上列原告與被告嚴婕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
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、第3款分別定有
明文。而所謂訴訟標的,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
律關係,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。另法律關係,乃法律
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,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,
如為給付之訴,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
性條文(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)始足當之。末按
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
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經查,
原告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之載述,未具體敘明本件訴訟標
的(特定法律規定之請求權基礎)及原因事實(當事人、時
間、地點、及完整事實經過等)等事項,是其請求之原因事
實不明,依前揭規定,原告起訴顯不合程式,應予補正。爰
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本件原因事實
、敘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為何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
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㈠原告就本件事實是否曾向警察機關報案或提起刑事訴訟?如
有,請陳報向何警察機關報案或何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;如
已有刑事案件案號,請一併陳報。
㈡原告起訴狀所附「黃星健」、「李昂軒」之社交軟體LINE對
話截圖與本件有何相關?
三、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(補正
完整之原因事實、請求權基礎)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
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,以利寄送被告。
四、原告到法院提起訴訟,須在起訴前就準備好該有的證據資
料及確認法律上之依據。如果原告不懂法律,須自行評估是
否要委任律師或諮詢律師。對於法院所詢問之事項,不予理
會而致受不利判決,請自行承擔該後果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