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113年度彰補字第65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補字第659號
原 告 莊書榕


被 告 張美霜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美霜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4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4,900元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