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彰補字第69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補字第695號
原 告 吳雲集
被 告 陳金標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9,544元(計算式:80,100+9
,444+20,000=109,544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趙世明
113年度彰補字第695號
原 告 吳雲集
被 告 陳金標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9,544元(計算式:80,100+9
,444+20,000=109,544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