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彰補字第78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補字第789號
原 告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
周楷翔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、吳○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
所;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
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
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
項第1款前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起訴以「吳
○○」為被告,然未陳明其全名、身分證字號、出生年月日等
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,致本件起訴對象尚難認特定,原告應
陳報其全名、身分證字號、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等人別資料
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㈠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三福街93號建物
第一類謄本、異動索引。
㈡門牌號碼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街00號建物第一類謄本、異動索引。

㈢提出被告甲○○、吳○○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㈣原告主張所受租金利益損失為被告建物滲漏水所致,應提出
專業工程行或修復專業相關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,或陳報鑑
定機關、待證事實及鑑定事項等聲請本院鑑定。如欲同時請
求被告修復至不漏水狀態,並應提出專業工程行或修復專業
相關公司出具之初步估價單或鑑定機關出具之鑑定報告,並
加計本件已請求之新臺幣42萬元後,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3所定費率,繳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。
三、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,提出補正狀(補正被告之正
確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現在住居所、請求之法律依
據)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,以利
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