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彰補字第93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補字第933號
原 告 劉錦雀
被 告 白富松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
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