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彰補字第97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補字第972號
原 告 甲○○
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
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
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及陳報事項
一、應補正事項:
㈠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原告之訴
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
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
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起訴僅以鄒○宸(蝦皮帳號tsour
oger)為被告,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,起訴程式有所欠缺
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到院閱卷,補正被告之
姓名、住居所及戶籍謄本,並提出補正完成後之起訴狀正本
及繕本。
㈡原告據未繳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
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不補繳,駁回其訴。
二、應陳報事項:
㈠陳報:本件之請求權基礎為何?被告侵害原告何權利?有何
情節重大?
㈡原告應陳報因本件原因事實受有何精神上損害並提出受有身
心損害之證明(如:合格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及歷次就診紀
錄)。
㈢提出如原起訴狀所附證據二之完整對話訊息紀錄。
㈣原告收受被告騷擾訊息時實際居住在何地?
㈤提出被告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本件原告未提出起訴狀繕本,請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
到院(應檢附與正本相ㄖ同之證據),以利送達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0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