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彰補字第98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補字第981號
原 告 黃姵慈

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前來閱卷,並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7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及陳報之事項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,未據原告繳
納,其起訴不合程式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㈠原告請求車輛修繕費用部分,應提出車牌號碼「REB-7229」
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。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,應陳報請
求權基礎為何,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。
㈡原告請求計程車費、油費部分,應陳報請求權基礎(法律依據
),並請說明前開請求與本件之因果關係及提出相關證明單
據影本(如:收據、發票等)。
㈢請求工作損失部分,應陳報請求權基礎(法律依據)及原因事
實、計算式、計算依據(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)及相關證明單
據影本。
㈣車輛折損費用部分,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如:鑑定報告)

㈤請求租車支出部分:提出完整無缺之租賃契約,並說明有何
租車之必要。
㈥說明為何因為本件事故而有支出租車短期保險費、ETC費用、
油費之必要。
㈦原告受有物之損害,請求精神慰撫金之依據(即依據何法律
規定)。
三、請依上開命陳報之事項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,並按被告人
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,證據請依陳報順序排列
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
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