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彰訴字第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訴字第6號
上 訴 人 阿羅騰國際汽車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梁耀文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欽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4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而本件上訴
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5萬2,313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,1
9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
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5萬4,198元
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張清秀
113年度彰訴字第6號
上 訴 人 阿羅騰國際汽車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梁耀文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欽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4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而本件上訴
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5萬2,313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,1
9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
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5萬4,198元
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張清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