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彰司調字第19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彰司調字第199號
聲 請 人 黃柏凱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警政署、南投縣警察局、彰化縣警察局間損
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
(下同)10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10萬元以上,未滿100萬
元者,徵收1,000元;100萬元以上,未滿500萬元者,徵收2
,000元;500萬元以上,未滿1,000萬元者,徵收3,000元;1
,000萬元以上者,徵收5,000元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
項定有明文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
日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向本院繳納聲請調解費用1000
元,該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,惟
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聲請費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,是
其聲請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