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彰小調字第13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小調字第130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被 告 林祥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
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42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原告應如數補
繳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是否曾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,向車輛鑑定委
員會聲請鑑定肇事責任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。
三、原告應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,
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,以利寄送被
告(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
元;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
。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趙世明
114年度彰小調字第130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被 告 林祥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
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42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原告應如數補
繳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是否曾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,向車輛鑑定委
員會聲請鑑定肇事責任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。
三、原告應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,
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,以利寄送被
告(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
元;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
。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