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彰小調字第22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彰小調字第222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

被 告 黄鈴爵
訴訟代理人 薛聖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14年3月4日起訴未繳
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3,014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
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1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
元;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