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彰小字第19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彰小字第194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
訴訟代理人 劉世高
陳政維
被 告 林國欽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14年2月8日起訴未繳
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5,968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
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
元;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