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彰小字第26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小字第269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
被 告 劉文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彰化
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
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於民國114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,因認有必要命再
開辯論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嘉賢
114年度彰小字第269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
被 告 劉文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彰化
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
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於民國114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,因認有必要命再
開辯論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