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彰小字第30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彰小字第302號
原 告 莊巧筠
被 告 陳芷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後,核屬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範圍,本院依職權改行小額訴
訟程序,並於民國114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6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(除減縮部分外)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被
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,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
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嘉賢
114年度彰小字第302號
原 告 莊巧筠
被 告 陳芷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後,核屬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範圍,本院依職權改行小額訴
訟程序,並於民國114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6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(除減縮部分外)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被
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,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
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