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彰小字第32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彰小字第328號
原 告 林家靚
被 告 馬志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
免為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民事訴訟程序中之被告,因另案刑事案件被判徒刑確定,在
法院管轄區域外之監獄執行中,經送達起訴狀繕本及期日通
知後,以書狀向管轄法院表明審理期日不願到場者,被告既
已具狀表明於審理期日不願到場,則基於私法自治所產生之
訴訟上處分主義觀點,自應尊重被告之意思,不必借提到場
,況借提到場之費用亦為訴訟費用之一,原則上由敗訴之當
事人負擔,倘被告敗訴而命其負擔該借提費用,亦違其本意
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39號提
案之研討結果參照)。被告目前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
曾表示不願到場等語(見本院卷第43頁),則依前揭說明意
旨,自應尊重當事人之意願而不予借提到場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
433條之3規定,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三、原告主張:
 ㈠原因事實:
  如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9號刑事判決所載之犯罪事實並受有
新臺幣(下同)2萬元之損害。
 ㈡訴訟標的:
 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。
 ㈢聲明:
  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,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供
本院審酌。
五、本院之判斷:
 ㈠原告前揭主張,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表示意見並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對於前揭事實加以
否認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80條
第1及3項規定,視同自認。且被告所為之行為,經本院刑事
庭認定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
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等情,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9號刑事
判決(見本院卷第15至28頁)附卷可稽,堪信原告前揭主張
為真實。
 ㈡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,民法第
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被告明知無彰化不二坊蛋黃酥,卻於
Facebooke社群網站以名稱為「全富」之帳號,向原告佯稱
可代購50盒蛋黃酥,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匯款2萬元致受有損
害。被告所為前揭行為,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
行為,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萬元,即屬有據。
 ㈢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,自損害發生時起,加給利息,
民法第213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所謂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
者,自損害發生時起,加給利息,係指如金錢被侵奪者,回
復原狀即應給付金錢者而言,至於以金錢代替回復原狀之情
形,則無適用之餘地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51號民
事判決參照)。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,
依民法第213條第2項規定,原告固得請求自損害發生時(即
112年9月17日)起之利息,惟原告僅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
送達翌日起之利息,自無不可。而原告起訴狀繕本係於114
年5月27日送達被告(見本院卷第41頁),惟被告迄未給付
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4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5%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,亦屬有據。
 ㈣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,應依職權確定
訴訟費用額為1,500元(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),且固應
併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一併諭知「前揭訴訟費用額1,5
00元,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5%計算之利息」。惟本件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,屬
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之詐欺犯罪,被害
人(即原告)提起本件請求損害賠償訴訟,依同條例第54條
第1項規定,暫免繳納訴訟費用(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)
,是應俟本件判決確定後,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
第3項規定,另依職權以裁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
之,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,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;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
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
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
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(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,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),惟如係
原告提起上訴,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,暫
免繳納上訴之訴訟費用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光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