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彰小字第33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彰小字第339號
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訴訟代理人 李俊憬
被 告 陳建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9,2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9,2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
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
433條之3規定,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22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(卡別:樂活白
金卡,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號)使用。而被告曾於1
13年5月31日與最大債權銀行(即原告)為債務協商,惟被
告僅還款7期後即未依約繳款,尚積欠本金5萬9,270元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有信用卡申請書、信用卡約定條款及歷史
帳單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8號民事裁
定、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
暨表決結果附卷,原告依信用卡契約,請求被告清償債務,
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
附表:(金額:新臺幣)
本金 性質 起日 訖日 週年利率 5萬9,270元 利息 113年10月5日 清償日 15%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;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
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
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
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(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,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光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