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彰小字第468號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4年度彰小字第468號
原 告 龐柏翰
被 告 陳雅萍
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彰小字第468號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
事庭(113 年度附民字第751 號)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中華民
國114 年7 月2 日上午10時45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茲記其大要如下:
法 官 黃佩穎
書 記 官 林嘉賢
通 譯 謝怡均
朗讀案由,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,014元,及自民國113 年12月2 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書 記 官 林嘉賢
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
書 記 官 林嘉賢
114年度彰小字第468號
原 告 龐柏翰
被 告 陳雅萍
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彰小字第468號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
事庭(113 年度附民字第751 號)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中華民
國114 年7 月2 日上午10時45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茲記其大要如下:
法 官 黃佩穎
書 記 官 林嘉賢
通 譯 謝怡均
朗讀案由,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,014元,及自民國113 年12月2 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書 記 官 林嘉賢
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
書 記 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