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彰小字第489號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4年度彰小字第489號
原 告 林詠惇

被 告 WALKOMARO(中文姓名:馬諾)



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彰簡字第330號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
事庭(114 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)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中華民
國114 年7 月9 日上午11時10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茲記其大要如下:
法 官 黃佩穎
書 記 官 林嘉賢
通 譯 謝怡均

朗讀案由,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,000元,及自民國114 年1 月21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4  年  7  月  9  日
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    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嘉賢
            法  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