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彰小字第50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彰小字第509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
被 告 黃彥銨(即黃澤瑞之繼承人)

黃郁甯(即黃澤瑞之繼承人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澤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
7,234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
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就超
過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澤瑞之遺產
範圍內連帶負擔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澤瑞之遺產範圍內連
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范嘉紋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