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彰小字第52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彰小字第520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

被 告 楊耀荃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436條之23、第249條第1
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
元;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