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彰小字第54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彰小字第548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
江至欣
被 告 郭淳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所為
第一審判決有誤寫及誤算之情形,應予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有關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0,
0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應給付原
告新臺幣2萬0,9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」。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2項有關「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由
被告負擔新臺幣1,365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新臺幣1
,500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,425元」。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最後1行有關「尚積欠本金20,091元」之
記載,應更正為「尚積欠本金20,991元」。
  理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及誤算等顯然錯誤,
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
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(如委任律師提起抗
告,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光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