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彰小字第577號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4年度彰小字第577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伍惟安
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住同上
上 一 人
複 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住同上
被 告 吳秉哲
被 告 吳政昌
被 告 安小紅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彰小字第57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
114年10月15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公開宣
示判決,茲記其大要如下:
法 官 黃佩穎
書 記 官 蔡亦鈞
通 譯 謝怡均
朗讀案由,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7,121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5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被告應連帶給付
原告新臺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,121元,為原告預供
擔保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書記官 蔡亦鈞
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蔡亦鈞
114年度彰小字第577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伍惟安
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住同上
上 一 人
複 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住同上
被 告 吳秉哲
被 告 吳政昌
被 告 安小紅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彰小字第57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
114年10月15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公開宣
示判決,茲記其大要如下:
法 官 黃佩穎
書 記 官 蔡亦鈞
通 譯 謝怡均
朗讀案由,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7,121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5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被告應連帶給付
原告新臺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,121元,為原告預供
擔保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書記官 蔡亦鈞
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蔡亦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