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彰小字第75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彰小字第751號
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
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
被 告 陳曉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7,016元,及其中新臺幣7萬1,815
元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
99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;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
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
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黃明慧
114年度彰小字第751號
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
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
被 告 陳曉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7,016元,及其中新臺幣7萬1,815
元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
99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;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
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
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黃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