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彰小字第89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彰小字第896號
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訴訟代理人 王璽睿

林美芳
被 告 陳維文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言詞
辯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,491元,及其中新臺幣39,309元部
分,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
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40,491元
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20
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育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