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彰小字第907號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4年度彰小字第907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劉芸慈
被 告 淯揚五金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吳楓(即吳澔、吳晉毓)
被 告 賴芷薐
被 告 吳銀科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彰小字第90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
115年2月25日下午4時55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公開宣
示判決,茲記其大要如下:
法 官 黃佩穎
書 記 官 廖婉凌
通 譯 謝怡均
朗讀案由,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0,888元,及自民國114年8月11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3.68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11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前
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
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被告應連帶給付
原告新臺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,888元,為原告預供
擔保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書記官 廖婉凌
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
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
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
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廖婉凌
114年度彰小字第907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劉芸慈
被 告 淯揚五金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吳楓(即吳澔、吳晉毓)
被 告 賴芷薐
被 告 吳銀科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彰小字第90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
115年2月25日下午4時55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公開宣
示判決,茲記其大要如下:
法 官 黃佩穎
書 記 官 廖婉凌
通 譯 謝怡均
朗讀案由,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0,888元,及自民國114年8月11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3.68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11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前
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
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被告應連帶給付
原告新臺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,888元,為原告預供
擔保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書記官 廖婉凌
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
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
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
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廖婉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