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彰小字第95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彰小字第957號
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訴訟代理人 李世豪
被 告 趙憶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,420元,及其中新臺幣2萬720元
自民國114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1
個月收取新臺幣300元,延滯第2個月收取新臺幣400元,延
滯第3個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
3個月為上限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;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
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
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明慧
114年度彰小字第957號
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訴訟代理人 李世豪
被 告 趙憶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,420元,及其中新臺幣2萬720元
自民國114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1
個月收取新臺幣300元,延滯第2個月收取新臺幣400元,延
滯第3個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
3個月為上限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;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
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
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