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彰簡調字第1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彰簡調字第13號
原 告 甲○○

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原告之訴,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
代理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
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
明文。其次,滿18歲為成年;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,
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。父母之一方
不能行使權利時,由他方行使之,民法第12條、第1089條第
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,除法律別
有規定外,僅有限制行為能力,依民法第77條、第78條、第
79條之規定,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,自無訴訟能力(
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80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查本件原告起訴
請求被告乙○○給付損害賠償,惟乙○○為尚未滿18歲之未成年
人,依上開法條規定,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乙○○之法定代理人
為之,是原告應補正被告乙○○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居
所等資料,如被告父母離婚或其他因素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
子女之權利者(例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、在監受長期徒刑之
執行、精神錯亂、重病、生死不明等),應以行使被告親權
之人為其法定代理人。請提出被告乙○○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
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或前來本院閱卷,補正被告
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,如逾期未補正即駁
回起訴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㈠原告請求醫療費部分,應以附表陳報就醫日期、醫療院所、
金額等,並提出完整醫療單據(應按日期依序排列)。
㈡原告請求薪資損失部分,應陳報每月薪資、1個月無法工作之
計算依據、計算式及相關單據影本(如:醫囑不能工作之診
斷證明書、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、請假單等證
物影本)。
㈢原告請求看護費部分,提出支出憑證、醫囑需專人看護之診
斷證明書、看護方式(全日或每日需看護時數)等其他相關證
據資料。
㈣請求勞動力減損部分,應陳報請求時間、金額(失能比例及計
算式)及受有勞動力減損之醫療機構鑑定報告書影本,如無
鑑定書,應向本院聲請送醫療機構鑑定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
並預墊鑑定費用,請提供鑑定機構之名單供本院審酌。
㈤原告之學經歷、職業、收入、經濟狀況等,俾供本院酌定慰
撫金之參考。
㈥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
?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

三、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,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
事項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(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、補正
被告之住所、居所、身分證字號)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
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,以利寄送被告(繕本不用檢附戶籍
謄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趙世明
參考醫療費用明細表:
編號 醫療費用 就診日期 醫院 科別 費用(新台幣/元) 頁次 1 2 3 4 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