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彰簡調字第16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簡調字第163號
原 告 丙○○
己○○
庚○○
戊○○
丁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、乙○○、太上交通企業股份有公司間請求損
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
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原告之訴,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
代理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
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
明文。其次,滿18歲為成年;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,
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。父母之一方
不能行使權利時,由他方行使之,民法第12條、第1089條第
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,除法律別
有規定外,僅有限制行為能力,依民法第77條、第78條、第
79條之規定,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,自無訴訟能力(
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80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查本件原告戊○○
、丁○○為尚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,依上開法條規定,本件訴
訟應由戊○○、丁○○之法定代理人為之,是原告應補正戊○○、
丁○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居所等資料,如父母離婚或其他
因素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者(例如受停止親權之
宣告、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、精神錯亂、重病、生死不明
等),應以行使被告親權之人為其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㈠原告戊○○、丁○○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
省略)。
㈡原告丙○○請求新台幣(下同)2,000萬元之項目及數額,請自行
整理附表,表明各項請求之計算式及證據清單,如細項較多
,空間不敷記載,得另以明細表表示。原告請求就醫交通費
部分,應提出均係本件車禍事故所生之證明,並應陳報請求
時間、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(應按日期依序排列)。(醫療費
及交通費用應整理於同一表格)。
㈢原告丙○○請求營養品B群、尿布部分,應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
相關治療療程之證明文件、該物品為必要治療之證明及支出
單據影本。
㈣原告丙○○請求看護費部分,提出支出憑證、醫囑需專人看護
之診斷證明書、看護方式(全日或每日需看護時數)等其他相
關證據資料。
㈤原告丙○○請求勞動力減損部分,應陳報請求時間、金額(失能
比例及計算式)及受有勞動力減損之醫療機構鑑定報告書影
本,如無鑑定書,應向本院聲請送醫療機構鑑定勞動能力減
損百分比並預墊鑑定費用,請提供鑑定機構之名單供本院審
酌。
㈥原告丙○○請求將來醫療費用部分,應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必
要相關治療療程(含治療項目、治療期間、預估費用)之證明
文件及支出單據影本。
㈦原告5人之學經歷、職業、收入、經濟狀況等,俾供本院酌定
慰撫金之參考。
㈧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
?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
。
㈨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「被告」部分賠償?如有,領
取之金額為多少?
㈩原告戊○○、丁○○、己○○、庚○○與原告丙○○之關係(是否同住、
丙○○療養期間由何人照顧、事故時原告是否在場等)。
三、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(補正法定代
理人姓名、住居所等資料)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
及相關證物資料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趙世明
114年度彰簡調字第163號
原 告 丙○○
己○○
庚○○
戊○○
丁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、乙○○、太上交通企業股份有公司間請求損
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
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原告之訴,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
代理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
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
明文。其次,滿18歲為成年;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,
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。父母之一方
不能行使權利時,由他方行使之,民法第12條、第1089條第
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,除法律別
有規定外,僅有限制行為能力,依民法第77條、第78條、第
79條之規定,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,自無訴訟能力(
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80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查本件原告戊○○
、丁○○為尚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,依上開法條規定,本件訴
訟應由戊○○、丁○○之法定代理人為之,是原告應補正戊○○、
丁○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居所等資料,如父母離婚或其他
因素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者(例如受停止親權之
宣告、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、精神錯亂、重病、生死不明
等),應以行使被告親權之人為其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㈠原告戊○○、丁○○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
省略)。
㈡原告丙○○請求新台幣(下同)2,000萬元之項目及數額,請自行
整理附表,表明各項請求之計算式及證據清單,如細項較多
,空間不敷記載,得另以明細表表示。原告請求就醫交通費
部分,應提出均係本件車禍事故所生之證明,並應陳報請求
時間、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(應按日期依序排列)。(醫療費
及交通費用應整理於同一表格)。
㈢原告丙○○請求營養品B群、尿布部分,應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
相關治療療程之證明文件、該物品為必要治療之證明及支出
單據影本。
㈣原告丙○○請求看護費部分,提出支出憑證、醫囑需專人看護
之診斷證明書、看護方式(全日或每日需看護時數)等其他相
關證據資料。
㈤原告丙○○請求勞動力減損部分,應陳報請求時間、金額(失能
比例及計算式)及受有勞動力減損之醫療機構鑑定報告書影
本,如無鑑定書,應向本院聲請送醫療機構鑑定勞動能力減
損百分比並預墊鑑定費用,請提供鑑定機構之名單供本院審
酌。
㈥原告丙○○請求將來醫療費用部分,應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必
要相關治療療程(含治療項目、治療期間、預估費用)之證明
文件及支出單據影本。
㈦原告5人之學經歷、職業、收入、經濟狀況等,俾供本院酌定
慰撫金之參考。
㈧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
?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
。
㈨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「被告」部分賠償?如有,領
取之金額為多少?
㈩原告戊○○、丁○○、己○○、庚○○與原告丙○○之關係(是否同住、
丙○○療養期間由何人照顧、事故時原告是否在場等)。
三、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(補正法定代
理人姓名、住居所等資料)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
及相關證物資料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