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彰簡調字第40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簡調字第401號
原 告 林意資
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慶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原告主張受有頸椎挫傷或頸椎關節炎之傷勢部分(下稱系爭
傷勢),查原告雖提出秀傳醫療社團人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
明書佐證,但該診斷書僅能證明原告患有頸椎關節炎之客觀
事實,而頸椎關節炎究係如何造成仍需調查,本件經臺灣彰
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調院偵字第77號偵查結果並
未將系爭傷勢列為原告因系爭事件所生之傷勢,且未經本院
刑事庭判決被告應就此傷勢部分負責,被告自無從就原告「
頸椎挫傷或頸椎關節炎」傷勢結果負責。是原告仍應提出系
爭事件造成原告受有「頸椎挫傷或頸椎關節炎」傷勢有相當
因果關係之證明(如醫療院所之鑑定報告)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㈠原告請求醫療費用部分,應陳報就醫日期、醫療院所、金額
等,並提出完整醫療單據(應按日期依序排列)。
㈡原告請求授課鐘點費損失部分,應陳報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
證明書、請假單等證物影本。
㈢原告之學經歷、職業、收入、經濟狀況等,俾供本院酌定慰
撫金之參考。
三、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,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
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