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彰簡字第2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簡字第22號
上 訴 人 林秀滿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浩恩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
,並於上訴後又具狀減縮第二審追加之聲明,故本件上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金額現僅為新臺幣(下同)315萬333元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6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5萬7,70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
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向本院如數補繳5萬7,708元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張清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