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彰簡字第26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簡字第26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
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
被 告 張水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4日上午11時45分許
,在本院彰簡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
因原告減縮訴之聲明且提出調解書,故有再開辯論調查證據之必
要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張清秀
114年度彰簡字第26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
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
被 告 張水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4日上午11時45分許
,在本院彰簡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
因原告減縮訴之聲明且提出調解書,故有再開辯論調查證據之必
要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張清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