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彰簡字第28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簡字第286號
上 訴 人 何楊清合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而本件上訴
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萬元(即:22萬元-一
審勝訴之5萬元=17萬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、第2
項、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615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
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3,615元
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張清秀
114年度彰簡字第286號
上 訴 人 何楊清合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而本件上訴
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萬元(即:22萬元-一
審勝訴之5萬元=17萬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、第2
項、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615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
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3,615元
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張清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