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彰簡字第49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簡字第490號
原 告 施春意
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國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
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而所稱之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乃請求判決之結論
,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,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
決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,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
據及範圍。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,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
規定,所表明訴之聲明(給付內容及範圍)與法院所為之判
決主文,均必須明確一定、具體合法、適於強制執行(最高
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應受判決事項
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,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(最高法院76年
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
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
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
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。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,此
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時所提書狀並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
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,致本院
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核算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,是原
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法定應備程式不合。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
9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訴之聲明、原因
事實、請求權基礎及陳報訴訟標的價額,並應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,且曉諭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1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
附卷可稽,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,亦未繳納裁判費,有本院
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案件統計資料、繳費查詢清單、答詢表
在卷可查,是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
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蔡亦鈞
114年度彰簡字第490號
原 告 施春意
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國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
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而所稱之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乃請求判決之結論
,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,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
決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,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
據及範圍。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,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
規定,所表明訴之聲明(給付內容及範圍)與法院所為之判
決主文,均必須明確一定、具體合法、適於強制執行(最高
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應受判決事項
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,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(最高法院76年
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
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
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
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。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,此
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時所提書狀並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
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,致本院
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核算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,是原
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法定應備程式不合。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
9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訴之聲明、原因
事實、請求權基礎及陳報訴訟標的價額,並應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,且曉諭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1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
附卷可稽,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,亦未繳納裁判費,有本院
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案件統計資料、繳費查詢清單、答詢表
在卷可查,是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
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蔡亦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