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彰簡字第52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簡字第529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權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4萬2,346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9,950元,本院乃於民國114年9月4日裁定命原
告於114年9月20日前補正,並於114年9月12日送達至原告,
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函文、本院送達證書、收費答
詢表在卷可稽,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7  日
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