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彰簡字第62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彰簡字第628號
原 告 許薇莉
被 告 巫承駿
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(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03號),經原告提
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並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
前來(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07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萬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
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