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4年度彰補字第101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補字第1015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
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友成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499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00元,原告應如數
補繳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㈠原告所提出之服務廠估價單與原告請求之金額不符,應陳報
請求金額499,000元如何得出或更正請求金額(均請分別列計
工資、零件、塗裝等費用)。
㈡按當事人書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
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;起訴狀應與言詞辯
論期日之通知書,一併送達於被告,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
項、第251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
為送達者,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,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
本,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
事項第139條亦有明定。又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。但有供
參考之必要時,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,法院組織法
第99條亦有明文。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,須使被告
受有程序保障,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,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
能性,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,應附翻譯文,亦屬必備程
式。是依上開法律規定,為確保被告之訴訟權益並利文書送
達,相關訴訟文書自應以被告所屬國家文字記載,此當屬對
外國人起訴所應備之要件,是被告若非中華民國籍,原告應
陳報被告所屬國籍通用語文(越南語或英語)之起訴狀譯本
,供本院送達被告。
三、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,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
、譯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
元;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
。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趙世明
114年度彰補字第1015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
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友成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499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00元,原告應如數
補繳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㈠原告所提出之服務廠估價單與原告請求之金額不符,應陳報
請求金額499,000元如何得出或更正請求金額(均請分別列計
工資、零件、塗裝等費用)。
㈡按當事人書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
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;起訴狀應與言詞辯
論期日之通知書,一併送達於被告,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
項、第251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
為送達者,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,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
本,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
事項第139條亦有明定。又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。但有供
參考之必要時,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,法院組織法
第99條亦有明文。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,須使被告
受有程序保障,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,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
能性,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,應附翻譯文,亦屬必備程
式。是依上開法律規定,為確保被告之訴訟權益並利文書送
達,相關訴訟文書自應以被告所屬國家文字記載,此當屬對
外國人起訴所應備之要件,是被告若非中華民國籍,原告應
陳報被告所屬國籍通用語文(越南語或英語)之起訴狀譯本
,供本院送達被告。
三、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,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
、譯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
元;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
。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