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服務報酬114年度彰補字第107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彰補字第1077號
原 告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
被 告 廖振吉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,000元。
二、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,提出準備書狀,繕本
逕寄對造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
元;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