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彰補字第113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補字第1133號
原 告 張展誌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
訴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,800元,原告起訴未予繳納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原告之學經歷、職業、收入、經濟狀況等,
俾供本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。
三、請依上開命陳報之事項,提出陳報狀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
本及相關證物資料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趙世明
114年度彰補字第1133號
原 告 張展誌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
訴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,800元,原告起訴未予繳納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原告之學經歷、職業、收入、經濟狀況等,
俾供本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。
三、請依上開命陳報之事項,提出陳報狀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
本及相關證物資料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