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彰補字第122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補字第1229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○玄、林○玄之法定代理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有法定代
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
係;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
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
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;原告之訴,被告無訴訟
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
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
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
、第2款、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4款、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
。且上開規定,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,同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436條之23亦有明定。查本件被告林○玄係於民國000年0
月生,於原告起訴時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且未婚,無訴訟
能力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原告起訴雖以林○玄
、林○玄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,然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林○玄
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被告之住所或居所,亦未陳明身分證
字號、出生年月日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,原告應向本院聲
請閱覽卷宗後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、被告之身分證
字號及住居所等人別資料。如被告林○玄之父母離婚或其他
因素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者(例如受停止親權之
宣告、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、精神錯亂、重病、生死不明
等),應以行使被告林○玄親權之人為其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(一)被告林○玄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
略)。
(二)車輛修理前、後之彩色清晰照片。
(三)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若干(含計算式)。
三、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(補正被告林○
玄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被告之之住所、居所、身分證字號等
資料)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(免附
戶籍謄本)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趙世明
114年度彰補字第1229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○玄、林○玄之法定代理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有法定代
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
係;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
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
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;原告之訴,被告無訴訟
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
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
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
、第2款、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4款、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
。且上開規定,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,同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436條之23亦有明定。查本件被告林○玄係於民國000年0
月生,於原告起訴時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且未婚,無訴訟
能力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原告起訴雖以林○玄
、林○玄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,然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林○玄
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被告之住所或居所,亦未陳明身分證
字號、出生年月日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,原告應向本院聲
請閱覽卷宗後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、被告之身分證
字號及住居所等人別資料。如被告林○玄之父母離婚或其他
因素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者(例如受停止親權之
宣告、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、精神錯亂、重病、生死不明
等),應以行使被告林○玄親權之人為其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(一)被告林○玄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
略)。
(二)車輛修理前、後之彩色清晰照片。
(三)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若干(含計算式)。
三、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(補正被告林○
玄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被告之之住所、居所、身分證字號等
資料)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(免附
戶籍謄本)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