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彰補字第31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彰補字第312號
原 告 張淑蕊

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雅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14年3月18
日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5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趙世明